icash2.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修改公告
2015/10/12

茲公告修正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「icash2.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」第七條,並自 10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。

有關前述修訂內容,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,修改部分以底線標示。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,請依「icash2.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」第十七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。若未於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,則將視為同意本次修改內容。

條號

修訂前

修訂後

第七條

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,該筆 icash 2.0 交易不會完成,亦不會部分扣款,但下列方 式不在此限:

一、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」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之費用。

二、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。

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,該筆icash 2.0交易不會完成,亦不會部分扣款,但下列方式不在此限:

一、發行機構得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「發展大眾運輸條例」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之費用(依發行機構與大眾運輸業者或停車場業者協議結果辦理),持卡人於下次儲值時,補回該次墊款

二、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。